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分别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订的《达州市单位GDP能耗指标统计办法》、《达州市单位GDP能耗监测办法》、《达州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达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达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达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六个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做好节能和减排工作是坚持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削减32.7%和28.5%,是我市“十一五”时期必须确保完成的重要约束性指标。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称“三个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
当前,我市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期,能源资源消耗强度较高,主要污染物排放较严重,节能减排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基础还比较薄弱,目标责任还未完全落实,加大了工作开展的难度。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自身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其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开展,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的建设。
二、狠抓落实,切实开展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
建立完整、统一的能源统计和主要污染物总量统计制度。综合运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明确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的核算方法,按规定做好各项指标统计,按时报送数据。
建立科学、有效的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体系。加强对各项指标数据质量的动态监测,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的核算机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加强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
建立严格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严格考核各级政府和重点企业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三个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制。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有关部门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
三、加强领导,密切合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的工作合力
各级、各部门要把“三个体系”建设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按照“六个办法”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科学组织、形成合力,尽快建立并发挥“三个体系”的作用。
各级政府要对本地“三个体系”建设负总责,坚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工协调、层层落实,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本地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要充分调动有关协会和企业的积极性,明确责任义务,加强监督检查。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全社会对资源能源消耗的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弘扬节能减排的先进典型,揭露曝光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倡导合理消费,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达州市单位GDP能耗指标统计办法
市统计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委
一、总体原则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原则。根据各级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以普查为基础,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工作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达州市能源统计制度,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能源统计核算和节能降耗工作的能源统计制度,加强对各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工作指导,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统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各社会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
(一)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发电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煤炭产品产量调查的范围按照安全监管部门核定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名单确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下半年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县(区)统计局组织调查统计。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以能源地区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一)煤炭。将现有煤炭地区间流入与流出统计范围由重点煤矿扩大到全部煤炭生产和流通企业。
调查内容:分地区煤炭销售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生产、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县(区)经委组织全面调查。
(二)成品油。成品油地区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
1.在经市经委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购自市外,销售量、售于市外、售于批发零售企业,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市经委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县(区)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2.在经市经委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市经委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县(区)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四)天然气。地区间天然气流入与流出量分别由市、县(区)发改委提供。
(五)电力。电力的地区间输配数量,由市、县(区)经委提供。
(六)其他能源品种。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液化天然气等产品地区间流入与流出调查,利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具体核算方法:
其他能源品种本地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本地生产量+进入量-流出量-工业企业购进量
四、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县市区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重点加强各地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建立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个体工业能源消费是全部工业能源消费的一部分,这部分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比较落后,能耗高,调查其能源消费对于指导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反映节能减排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
调查频率:半年报,2009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县(区)统计局组织典型调查或抽样调查进行统计。
(三)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煤气、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县(区)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四)健全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建筑业能源消费拟采取普查年份全面调查、非普查年份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推算的方法,取得建筑业能源消费数据。
(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耗能较大的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重点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电力约占90%左右,由达州供电局、达州市电力公司通过健全社会用电量统计,提供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1.餐饮业。餐饮业单位数量多、分布面广、能源消费品种较多、调查难度大,将其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部分进行调查。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从业人员40人以上,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实行全面调查,全面建立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能源消费量统计调查制度。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实行重点调查,取得样本企业单位营业额和能源消费量数据,按照限额以下餐饮业营业额资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企业,限额以下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县(区)统计局在限额以上和以下企业分别组织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
2.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1)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业。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达州火车站、河市机场、中石油达州市销售公司及市交通局组织全面调查。
(2)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
公路运输调查范围为全市营业性公路运输载客汽车和载货汽车。不包括下列三类车辆:
(一)在城市内公路上进行旅客运输的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接送本单位职工上下班的班车、小客车,单位自己使用的载货汽车或其他运输工具。
(二)在港口、车站、市内为装卸而进行搬运的各种运输工具。
(三)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和农用运输车。
水路运输和港口调查范围为从事水路客货运输活动的部分重点企业法人单位。
运输企业管理分散,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运输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在从事营业性公路、水路运输的重点企业和港口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的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并在工作规范化以后逐步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全部专业运输企业。按照单车(船)年均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量耗油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数量,推算其年度燃油消费总量。
调查内容:汽油、柴油消费量等。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县(区)交通局组织对重点公路运输企业进行典型调查,对水路运输和港口进行重点调查。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电力、煤炭、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其他燃料消费量。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县(区)统计局组织调查统计。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电力、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其他燃料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县(区)统计局组织调查统计。
(七)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目前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范围内建立了25种重点耗能产品,108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统计范围,由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八)完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核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等。目前,除核电、水电有规范的统计制度外,其他能源的利用因数量较少,缺乏统一的统计计量标准,统计制度尚不健全。要在抓紧制定统计标准的同时,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相关统计指标和统计调查制度,尽快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完整地纳入正常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达州市单位GDP能耗监测办法
市统计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委
一、总体原则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原则。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县市区、各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全市、各县市区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准确。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制订科学、统一的能耗指标与GDP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根据国务院要求,严格规定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国家、省和市上确定的重点耗能企业主要由市统计局和市经委负责监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对本地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市、县(区)统计部门要从2009年起,建立统一、科学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制定能反映各地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一)对全市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行业产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主要耗能行业包括: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等。
监测指标: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重点耗能企业为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
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
(四)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
三、对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一)对GDP的监测。
第一组: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达州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委 市统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运行质量效益提高,实现全市“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8〕18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函〔2007〕35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逐级考核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导向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我市2户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简称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及列入市“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的19户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简称百家重点耗能企业)。
三、考核内容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具体考核指标见附件。
四、考核方法
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县(市、区)“十一五”年度节能目标、省下达“百家企业”节能目标以及市政府下达的52户重点耗能企业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各县(市、区)能源消耗指标年报和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节能指标完成统计数据,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其中,各县(市、区)万元GDP能耗降低率及企业节能量为否决性指标。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考核对象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五、考核结果
考核计分为节能目标完成与节能措施落实两项得分之和,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计划目标值)、完成(80-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80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计划目标值)、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计划目标值)四个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六、考核程序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十一五”节能目标和本地实际,确定本年度节能目标,并于当年3月1日前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备案。
(二)每年3月1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上年度本县(市、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减排办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当年5月1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节能减排办向社会公告。
(三)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市经委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市工业节能降耗办(市经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以工业节能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25日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和省工业节能降耗办。
(四)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1月15日前,按属地管辖原则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工业节能降耗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以工业节能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2月25日前将综合评价报告市工业节能降耗办,市工业节能降耗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综合评价报告中的内容进行重点抽查,汇总形成市百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后,向社会公告。
七、奖惩办法
(一)各县(市、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结果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等级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暂停对该县(市、区)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工作措施,限期整改,并抄送市节能减排办。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市、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扩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
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工业节能降耗办和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企业要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工业节能降耗办,市工业节能降耗办汇总各企业整改情况后报市人民政府。
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企业要将整改情况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汇总各企业整改情况后报市工业节能降耗办。
同时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有关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处罚。
八、考核的组织领导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由市节能减排办牵头,会同市政府目标办、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节能目标考核工作。
对千家重点耗能企业,由市工业节能降耗办牵头、会同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负责节能目标考核工作。
对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按属地原则委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由市工业节能降耗办牵头会同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对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完成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建立科学、合理、分级的考核指标、制度和程序,逐步完善评价考核工作的实施和监督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
附件:1.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附件1: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
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 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节能 目标 (40分) | 1 |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 40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的100%得满分40分,完成目标每减少10%扣减4分,依此类推,完成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
节 能 措 施 (60分) | 2 |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 4 | 1.建立本县(市、区)的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2分;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2分。 |
3 |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 3 | 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1分;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3.定期公布能耗指标,1分。 | |
4 |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 16 | 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县(市、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4分; 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县(市、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3分; 3.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3分; 4.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6分。 | |
5 |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 10 | 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3分; 2.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支出比重逐年增加,4分; 3.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 | |
6 |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 9 | 1.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2分; 2.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支出比重逐年增长,3分; 3.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2分; 4.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2分。 | |
7 | 重点企业、行业和领域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 10 | 1.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包括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和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当年节能目标,3分; 2.实施年度节能监测计划,1分; 3.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得4分,完成80%得2分,不足70%的不得分; 4.制定机关节能方案并分年度实施,1分; 5.农村可再生能源(如沼气、太阳能、风能等)使用量增加,1分。 | |
考核 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节 能 措 施 (60分) | 8 |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3 | 1.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及其配套法规,1分; 2.定期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1分; 3.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 |
9 |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 5 | 1.加强节能监察队伍、机构能力建设,1分;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1分; 3.推广和普及能源计量器具,1分; 4.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5.实施节能奖惩制度,1分。 | |
小计 |
|
| 100 |
|
注:年度计划节能目标以各县(市、区)根据“十一五”节能总目标和本地实际制定的分年度目标为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附件2:
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 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节能 目标 (40分) | 1 | 节能量 | 40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的100%得满分40分,完成目标每减少10%扣减5分,依此类推,完成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6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
节能 措施 (60分) | 2 |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 5 | 1.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3分; 2.设立或指定节能管理专门机构并提供工作保障,2分。 |
3 |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 10 | 1.按年度将节能目标分解到车间、班组或个人,3分; 2.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3分; 3.实施节能奖惩制度,4分。 | |
4 |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技改实施情况 | 25 | 1.主要产品单耗或综合能耗水平在千家或百家企业同行业中,位居前20%的得10分,位居前50%的得5分,位居后50%的不得分; 2.安排节能研发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4分; 3.实施并完成年度节能技改计划,4分; 4.按规定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7分。 | |
5 | 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10 | 1.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2分; 2.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4分; 3.实施主要耗能设备能耗定额管理制度,2分; 4.新、改、扩建项目按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2分。 | |
6 | 节能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 10 | 1.实行能源审计或监测,并落实改进措施,2分; 2.设立能源统计岗位,建立能源统计台账,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3分; 3.依法依规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检定、校准,3分; 4.节能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工作,2分。 |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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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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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千家企业节能目标以企业根据节能目标责任书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市百家重点耗能企业以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
市环保局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7〕3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8〕18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函〔2007〕35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达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3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我市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市环境保护局。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市级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市环境保护局。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制度中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名单执行,省控重点污染源按照省环境保护局公布名单执行,市控重点污染源按照市环境保护局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六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一次,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七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 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生活源NH3-N排放量=非农人口数×城镇生活NH3-N产生系数-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NH3-N
其中,城镇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的系数或实测数据,但须予以说明。若无符合本地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统一采用:COD产生系数为特大城市90克/人·日、地级城市70克/人·日、县城60克/人·日;氨氮产生系数为特大城市和地级城市7克/人·日,县城5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九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各地在数据上报前,由当地环保、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 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和NH3-N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由省环境保护局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另行确定(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季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进行初步复核后,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地。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市环境保护局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附件:
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一、COD(NH3-N)的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工业COD(NH3-N)排放量=上年工业COD(NH3-N)排放量+新增工业COD(NH3-N)排放量-新增工业COD(NH3-N)削减量
其中:
新增工业COD(NH3-N)排放量=2005年排放强度×上年GDP×扣除低COD(NH3-N)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
2005年排放强度=2005年工业COD(NH3-N)排放量/2005年GDP
扣除低COD(NH3-N)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1-(低COD(NH3-N)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GDP增长率
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指当年与上年相比。
低COD(NH3-N)排放行业包括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业和通讯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7个行业。情况特殊的个别县(市、区)可以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生活COD(NH3-N)排放量=上年生活COD(NH3-N)排放量+当年城镇人口增长的COD(NH3-N)排放量-当年新增生活COD(NH3-N)削减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NH3-N)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数×0.5
其中,监测与监察达标率为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值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于50%的为0。
二、SO2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SO2排放量=火电SO2排放量+非电SO2排放量
其中:
非电SO2排放量=上年非电排放强度×(当年全社会耗煤量-当年电力煤耗量)-当年新增非电工业SO2削减量
上年非电排放强度=上年非电SO2排放量/(上年全社会耗煤量-上年电力煤耗量)
当年非电SO2排放量须用主要耗能产品(粗钢、有色、水泥、焦炭等)的排放系数校核,按排放强度和排放系数法估算数据,取大数原则确定非电SO2排放量。
火电SO2排放量=上年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
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按统计部门快报确定的辖区火力发电量按320克标准煤/千瓦时(或当年火力发电标准煤耗水平)计算发电耗煤量(热电联产供热耗煤量按火电发电量同比增长,没有热电的不考虑),按辖区平均煤炭硫份确定新增电量导致的SO2产生量,扣去当年新建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同时运行(要考虑脱硫设施滞后时间)、上年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滞后于当年运行(上年接转到今年的脱硫设施)形成的SO2削减量。
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开展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的地区,可以用辖区内分机组火力SO2排放数据库作为审核依据,数据库要有分机组装机容量、发电量和耗煤量和SO2排放量,火力装机容量、发电量和增长速度可利用电力管理部门的火力装机容量指标。
对于燃料油使用量较大的地区,还应核算燃油SO2排放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地区SO2排放量=当年核算SO2排放量+∑企业非正常排放量
企业非正常排放量=企业SO2产生量×脱硫效率×(1-监察系数)
发现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非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
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定义为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没有向当地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的、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违法行为。
数据来源:环境监察系统,环境保护部西南督查中心,省、市环境监测站。
三、有关核算的说明
核算资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数据依据上年环境统计资料。GDP、有关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城镇人口增长率使用国务院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没有公布数据的,以各县(市、区)统计部门初步数为准。以上初步数应与统计部门协商一致后再使用。
削减量核算原则。当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减量,以各县(市、区)污染治理设施实际削减量为依据测算。
关停企业减少的COD和NH3-N排放量以上年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的企业的排放量减去其当年实际排污量所得。关闭小火电计算SO2减排量,减排量=上年关闭机组SO2排放量×(1-当年发电量/上年发电量);淘汰有烧结机的小钢铁,计算SO2减排量。其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在环境统计中有名单的计算减排量,没有名单的不计算。
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上年度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新建污染治理设施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其去除量从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算起,计算本年实际运行时间(停运和非正常运行时间扣除)及污染物削减量。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新建成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的核算方法与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核算方法相同。对于现有污水处理厂增加污水处理量的,必须说明情况。增加量以新建管网的验收报告为依据(或以新建管网相关佐证材料为依据),核算时间以通过验收的第二个月算起。
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包括当年新投运的老机组脱硫设施削减和上年投产老机组脱硫以及隔年投产脱硫机组当年多削减的量。当年新增非火电SO2削减量:指连续稳定减排SO2的工程措施,包括2005年企业的烧结机和冶炼等烟气脱硫工程脱硫、炼焦脱硫工程、煤改气工程、与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循环流化床、集中供热等脱硫措施形成的SO2削减量。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搬迁或拆除锅炉等措施减少的SO2排放量要有详细的技术资料支持。
市环保局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我市污染源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17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7〕3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川府发〔2007〕6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8〕18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函〔2007〕3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指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我市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污染源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能力不足时,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测或由省环境保护局确定。
国控重点污染源是国家监控的占全国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每年动态调整。省控重点污染源是省环保局直接监控的占全省主要污染物等标污染负荷总和85%以上、非国控重点污染源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省环保局公布,每年动态调整。市控重点污染源是市环保局直接监控的工业企业和城市垃圾处理厂,市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市环保局公布,每年动态调整。
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市(州)环保局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省环保局负责。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共用,不重复监测。
第四条 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排污单位应每月初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量。
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监测数据,以此申报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污染源,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
第五条 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监测设备必须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据此数据进行核定。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其进行手工监测,其中国控和省控污染源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1次,依此数据进行核定。
第六条 国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和地方财政负责,验收由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监测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行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国控、省控和市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市环境保护局联网,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直接传输上报环境保护部,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直接传输上报省环境保护局。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承担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核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和排放量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1次。
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地方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市环境保护局定期组织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统一质量控制考核,并组织跨县(市、区)的不定期抽查工作。
第八条 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承担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各级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是要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补助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将其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环保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7〕3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川府发〔2007〕6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8〕18号)、《达州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达市府办〔2007〕74号)(下简称规划)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函〔2007〕3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达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3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排污单位,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划》和《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年度削减计划应于当年1月10日前报市环境保护局。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七条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市环境保护局进行检查督查,每半年1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环境保护局和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统计局和市监察局,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县(市、区)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15日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环境保护局。
在对各县(市、区)考核的基础上,每年2月底前上报省环保局并接受考核。
第九条 全市考核结果在报经上级政府审定后,上报市政府,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综合目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市环境保护局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消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市监察局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该县(市、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需经国家、省、市的最终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十二条 国家主要电力公司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