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拟定的《达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方案》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达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市级统筹方案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6〕13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劳社办〔2006〕90号)精神,为实现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统一缴费比例、统一业务管理流程、统一基金收支、统一基金调剂使用和基金征收、清欠分级负责,全面推进激励与约束机制相并存的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运行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方案。
一、市级统筹的目标和原则
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政府承担行政辖区内完成基本养老保险目标任务后的保发放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基金征缴、清欠等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的责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基金征缴、清欠等目标任务纳入年度政府目标管理,实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市级统筹的目标: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筹调剂。
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明确责任,强化征缴,严格预算,确保发放。
二、市级统筹的范围和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按川办发〔2008〕30号文件和川劳社发〔2009〕21文件要求,统筹范围为市行政辖区内的所有县(市、区)。
三、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以全部在职职工的缴费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的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仍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实行5年过渡到位办法,即为上年省平工资的60%—100%、70%—100%、80%—100%、90%—100%、100%确定。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0%。
四、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
职工、个体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计发办法和调整,统一执行国家和省现行规定(国发〔2005〕38号、川府发〔2006〕13号、川劳社发〔2006〕17号和川劳社发〔2006〕18号)及有关配套政策。
五、统一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调度使用
市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当期基金收入(基金征缴收入、清欠,基金利息和其他等收入)、基金支出(基本养老金、省级调剂金、死亡待遇等支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省级统筹调剂基金纳入市级统筹基金,统一调度使用。
(一)积累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各县(市、区)在实施市级统筹前积累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作为市级统筹基金暂留存县(市、区)管理;需要使用时,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方可使用。留存积累基金主要用于弥补本县(市、区)未完成当期基金征缴、清欠目标任务出现的收支缺口、应上缴的省级统筹调剂金和本级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支出,以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二)当期征缴基金(含清欠和其他基金收入)的管理
1.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征收预算,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当期省下达的养老保险扩面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目标任务编制,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县(市、区)的目标任务完成进度按月考核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2.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制定月征收计划,每月征收的基金进入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并于当月底全部划转至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同时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送当月征收报表。
(三)当期基金支出(含转移、上缴省级调剂金和其他支出)的管理
1.全市年度基金支出计划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编制,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2.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每月应支付的基金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10日前编制月支出计划,经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定,由市财政局于15日前将应支付的基金划拨市本级、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国有商业银行及时组织发放,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的弥补
各县(市、区)当期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任务后的收支缺口,由市级统筹基金调剂解决;当期没有完成目标任务而产生的收支缺口部分由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20%的资金解决,其余80%从其留存积累基金中支付,留存积累基金不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资金弥补。
六、工作经费的保证及奖励约束政策
(一)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后,市和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仍由同级财政安排,市、县(市、区)财政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业务的扩展,逐步增加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的投入,以确保其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对市、县(市、区)年度基金征收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出考核意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对超额完成当年基金征收、清欠计划的,市财政将安排适当的工作奖励经费给予奖励。未完成基金征收计划的,取消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年参与评选先进的资格,同时按照第五条第四项的要求办理。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七、加强业务管理
(一)完善管理网络
1.建立统一市、县(市、区)业务管理网络,统一业务流程和管理软件使用,实行市、县(市、区)网络互联。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系统和集中基础数据库,加大数据清理工作力度,确保数据全面准确,实现数据集中共享。
2.县(市、区)将参保登记、人员增减等有关基础信息要及时录入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系统,由市集中管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养老保险业务实施实时监控。
(二)严格退休审批
1.各级企业参保人员的正常退休,由其在参保关系所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严格审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随时进行抽查和检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和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的提前退休,先由参保关系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公示后由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扩权强县试点中的试点县、市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2.擅自放宽退休条件或违规办理退休审批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审批机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务必确保基本养老保险目标任务完成。要把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清欠、确保发放和保证社保经办机构人员、工作业务经费等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加强督办督查。各级劳动保障、财政、人事、编办、审计、税务、工商、工会、宣传和经济主管部门要对社会保险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二)科学实施,稳妥推进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摸清家底,按照当地从业人员和已参保缴费人员的基本情况,认真做好参保人员的预测和基金收支计划,加大扩面、征缴、清欠和稽核、执法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本方案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