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环境保护模范县城考核指标》和《达州市环境保护模范县城创建工作程序》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达州市环境保护模范县城考核指标
一、基本条件
1.环境保护投资指数大于1.5%。
2.通过市级卫生城市考核验收。
3.近三年内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
二、考核指标
1.社会经济
(1)城区人均GDP大于6000元。
(2)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市平均增长水平。
(3)人口出生率小于市计划指标。
(4)城市主要工业污染物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小于全市城市平均水平。
2.环境质量
(1)空气质量:城区全年API指数小于100的天数大于全年天数的80%(采用自动大气监测的城市)或SO2、NOx、PM10(或TSP)三项主要污染物年日均值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2)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大于96%。
(3)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80%,城市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率为80%,且城区内无Ⅴ类水体。
(4)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小于60dB(A)。
(5)城区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小于70 dB(A)。
3.环境建设
(1)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大于30%。
(2)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大于60%。
(3)重点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大于90%。
(4)城市气化率大于80%。
(5)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80%。
(6)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大于70%,并无危险废物排放。
(7)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覆盖率大于50%或清洁能源使用率大于40%。
(8)工业用水重复使用率大于50%。
4.环境管理
(1)城市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含将环境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
(2)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
(3)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大于80%。
(4)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大于60%。
(5)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6)环境监测、监察系统完成达标建设。
达州市环境保护模范县城创建
工 作 程 序
一、提交创模申请
除通川区、达县以外的各县(市)人民政府本着自愿的原则,以正式文件形式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创建达州市环境保护模范县城,同时抄送市环保局。申报材料内容包括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现状,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各项指标的达标情况以及工作目标、计划安排,并附创建工作方案等。
二、编制创模规划
创模规划是指导创建工作和对创建工作验收的依据。申请创模县(市)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纲要》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编制创模规划。
创模规划应包含八个方面的基本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城市发展现状与趋势、创模差距与可行性分析、规划目标、规划任务、重点工程及投资方案、管理保障措施、创模规划预期效益评价,以及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污染控制专项规划、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和环境宣传教育六个专项规划。规划应充分考虑考核指标的动态性,高起点、高标准,应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将创建工作与当前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密切结合,对目标、任务、项目、资金来源和部门分工等明确、细化,并应将实施的具体保障措施纳入规划。
创模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将创模规划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进行论证和审查,形成书面专家论证意见。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包括:相关专家、市环保局、创模地区的人民政府、环保局、规划编制单位等。按照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后的创模规划,经申请创模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在创模过程中,对创模规划需要进行调整的,申请创模的人民政府应将调整后的创模规划报市环保局备案,对创模规划有较大调整的,市环保局受市政府委托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调整的创模规划组织论证。
三、扎实推进创模工作
申请创模的人民政府按照创模规划的要求和实施步骤,扎实推进创模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严格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2.落实科学发展观,大胆创新,体现城市品位、特点和特色。
3.加大宣传力度,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创模信息,介绍创模进展,营造良好的创模社会氛围。
4.鼓励和动员全体市民共同参与,重点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
5.创新环保投融资体制,广开资金筹措渠道。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6.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大工业污染治理力度,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赢”。
7.切实加强环保自身监管能力建设,做好当前环保重点工作,提升环境综合整治水平,改善环境质量。
8.认真做好档案、资料收集,切实做到完整规范。
创模县(市)对创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市环保局报告,需要寻求上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的,要及时联系和沟通,确保完成创模工作。
四、现场调研和指导
市环保局受市政府委托对创建工作进行指导,根据各地创模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创建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和现场指导。
五、编制创模技术报告
按照创模规划完成创模任务后,创模县(市)组织辖区内的相关部门进行自查,各项考核指标达标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按国家有关规范编制创模技术报告。技术报告主要内容为规划落实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包括:指标要求、完成情况、支撑材料、数据来源、原始数据、资料(城市统计年鉴、监测数据、监察资料、相关文件等)。技术报告应包括:(1)社会概况包括自然概况、经济概况、环境保护概况;(2)创模的技术路线和技术措施;(3)创模指标完成情况(要求对创模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逐项说明)及分析;(4)目前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六、技术核查
创模县(市)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提出技术核查申请,并提交创模技术报告,同时抄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专家到现场进行技术核查。技术核查的内容包括:
1.听取编制单位的创模技术报告。
2.审查创模工作的技术报告、档案资料、原始记录(包括统计、卫生、环保、城市建设、园林、公安等部门的相关数据)。
3.现场全面考察所有考核指标的达标情况(分组进行)。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为:环境空气质量、区域和交通噪声、地表水质状况、饮用水源保护、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医疗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自然保护区、环境宣传教育、环保机构建制、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达标、清洁能源使用、固废综合利用、工业重点污染源达标、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绿化、自动监测站等。
4.进行环境满意率的公众问卷调查。调查人数不少于该城区人口总数的1‰,调查对象包括工矿企业、商业网点、窗口单位、机关院校、居民小区等类型,由考核组任意抽取。
5.考核组汇总检查核查情况。
6.形成书面技术核查意见(含整改意见)。
创模地区针对技术核查时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修改完善技术报告,整改达到要求后,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提交整改落实情况,同时抄送市环保局。
七、考核验收
经技术核查和整改后,各项考核指标全部达标,创模县(市)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政府提出考核验收申请,同时抄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考核验收。
1.听取政府创模工作报告,包括图像资料。工作报告应包括:(1)社会概况及创模背景;(2)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的措施、实施过程及主要做法;(3)创模工作的成果及取得的环境效益;(4)创模工作经验与体会。
2.对考核指标有关工作内容进行现场抽查。
3.抽查相关资料和技术档案。
4.考核组汇总检查验收情况。
5.形成书面考核验收意见。
八、公示
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县(市),市环保局受市政府委托将在达州市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收来自公众的监督意见和反映的情况并进一步核查。
对公众反映的意见需要进行查处或整改的,创模县城的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并按期完成,并将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环保局,并及时向群众通报对举报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
九、审议命名
市政府对通过考核验收、公示期间无重大问题的创模县城进行审议。对通过审议的,市政府印发《关于授予×××达州市环境保护模范县城的决定》,正式命名该县(市)为市级环境保护模范县城。命名时间以发文日期为准。
十、授牌表彰
为推进创模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模范县城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市政府对命名的模范县城进行授牌。各地政府对创建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十一、持续改进
获得环保模范称号的县(市),应当保持模范的先进性、示范性,继续巩固和提高已经取得的工作绩效。市政府鼓励已经取得模范称号的人民政府采取自愿承诺的方式,每年解决一批本地发展中出现的或市民关心的城市环境热点问题。
十二、定期复查
市级环境保护模范县城的称号不是终身荣誉,为了促进县(市)政府扩大、巩固和深化创模成果,对获命名县(市)出现的突出环境问题建立警告制度。市环保局受市政府委托每3年按照最新考核指标对已命名的市级环境保护模范县(市)进行一次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仍不合格的,将取消其模范县城称号。复查方式为:
1.年度总结汇报
每年12月底前,将本辖区的环保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市环保局。主要内容包括:政府采取的可持续改进措施实施情况;各项考核指标执行情况;当年解决一批本地发展中出现的或市民关心的城市环境热点问题的情况以及日常管理情况等。
2.抽查
市环保局受市政府委托根据各地年度总结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视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和暗查,发现突出问题,及时通知创模政府进行调查处理。
3.自查
已命名三年的县(市),首先进行自查。总结三年来城市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以及每年自愿承诺持续改进措施的完成情况;检查各项考核指标达标情况。对自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按国家有关规范编制复查技术报告。
自查报告和复查技术报告应于获得模范称号3年后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市环保局,逾期不报送的,视为复查不合格。
4.现场复查
市环保局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复查。复查形式包括听汇报、看资料、现场抽查、群众满意问卷调查等。复查的主要内容为:
(1)对所有考核指标有关工作内容进行现场抽查,审查复查技术报告、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
(2)地方政府巩固和提高创模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所取得的工作绩效。
(3)对近三年来群众投诉、信访集中问题的处理情况。
(4)采取自愿承诺的方式,每年解决一批本地发展中出现的或市民关心的城市环境热点问题的情况。对本地突出的环境问题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
(5)形成书面复查意见。
5.复查结果处理
综合自检、抽查、暗查和现场复查等结果,对环境保护模范县城采取以下处理意见:
(1)免检
对三年能稳定达到各项环保模范指标并不断持续改进的予以免检,并给予通报表扬。
(2)警告
对出现了突出环境问题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给当地人民群众健康带来危害的,市政府将给予该县(市)人民政府警告,并要求尽快采取措施解决问题,消除影响。
(3)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凡达不到现行创模指标要求的,作为复查不合格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按期完成整改,达到要求后,向市政府报送整改报告,同时抄送市环保局。
(4)摘牌
对超过期限仍达不到考核要求的县(市),将予以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