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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达州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8〕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达州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调整本地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附件:达州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达州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号

  目  名  称

      注

A

(一)货物类

1. 通用设备

 

A030101

电视机*

 

A030105

摄影、摄像器材

包括照相机、摄像机、

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 。

A030106

空调

包括中央空调、除湿设备。

A030201

计算机

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显示器。

A030202

打印机

 

A030204

传真机

 

A030205

复印机

 

A030206

速印机

 

A030208

投影仪

 

A030209

扫描仪

 

A030301

办公家具

 

A0401

纸张

包括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传真纸。

A0708

制服

含警用制服

A100401

服务器

 

A100402

路由器

 

A100403

交换机

 

A1027

电梯

 

A1029

锅炉

 

A1101

汽车

各类轿车、越野车(吉普车)、旅行车、大客车、货车(皮卡、厢式货车)、各类专用汽车

 

2.专用物资和专用设备                 

 

A0601

救灾物资*

 

A0602

防汛物资*

 

A0603

抗旱物资*

 

A0704

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

 

A0706

工具和仪器*

指仪表、乐器

A1001

通信设备*

电话通信设备、其他通信设备

A1002

印刷设备*

 

A1003

照排设备*

 

A1006

医疗设备、器械、耗材*

 

A1007

计划生育设备*

 

A1008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A1013

消防设备*

 

A1015

警用设备和用品*

 

A1018

档案保密设备*

 

A1019

教学设备*

 

A1020

实验室设备*          

包括检测仪器和设备

A1021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A1022

灯光及音响设备*

 

A1024

体育设备*

 

A1025

地震设备*

 

B

(二)工程类

       注

B10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10万元以上(10万元)

B09

办公楼和宿舍的修缮和装修工程

30万元以上

C

(三)服务类

 

C03

应用软件的开发设计

10万元以上(10万元),包括成品

C05

保险

 

C070301

车辆保险

定点保险

C070302

车辆大修

定点大修

C0801

会议

10万元以上的大型会议

注:目录中的*表示市级单位单次采购金额2万元、批量5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均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包括公用住房建设,文教卫生、体育及公益设施建设,市政建设,环保和绿化以及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工程),应依法实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市级部门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交通工具除外)或服务项目、采购预算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报请市财政局的批准。

四、实施要求

(一)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得执行没有预算的政府采购。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凡支出预算中涉及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单独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必须依法履行调整手续。采购人应依据批复(调整)的采购预算实施采购。

(二)依法组织政府采购的实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时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经审核后实施采购,其中属定点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可自行选择定点供应商。属非定点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必须委托同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有关定点采购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制定)。

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专用物资、专用设备和工程项目,采购人有特殊需求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绿色环保、节能产品等方面的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绿色环保、节能产品等方面的政策,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产品的绿色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要求及优惠幅度,应当在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中充分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绿色环保、节能产品的政策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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