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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百岁以上老人长寿补贴的通知

达市府办函〔200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现就落实百岁以上老人长寿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具有达州市户籍、年龄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20091月起,百岁老人长寿补贴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

三、资金渠道

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市直单位百岁以上老人长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担,户籍在各县(市、区)的由所在县(市、区)财政负担。

四、发放办法

市直单位百岁以上老人长寿补贴资金由市老龄办负责发放。具体由百岁以上老人主要赡养人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年龄证明,到市老龄办申报,并填写《达州市市直单位百岁老人长寿补贴金审批表》,经审查合格后按规定领取。

户籍在各县(市、区)的百岁以上老人的长寿补贴资金由所在县(市、区)老龄办负责发放,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五、监督管理

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认真做好百岁以上老人长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个人档案,搞好动态管理。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附件:达州市市直单位百岁以上老人长寿补贴资金发放审批表

 

 

 

 

○○九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达州市市直单位百岁以上老人长寿补贴资

金发放审批表

  

 

性别

 

民族

 

照片

文化程度

 

出生年月日

 

婚姻状况

 

身体状况

 

生活来源

 

  业

 

 

家庭住址

 

户口所在地

 

身份证编码

 

主要赡养人情况

姓名

 

称谓

 

年龄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业)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初审意见

 

 

 

   月   日(盖章)  

 

市老龄办审核意见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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