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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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 紧 急 通 知

达市府办〔2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工作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现实重要性,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责任,并对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处力度。规划和建设、公安、发改、监察、财政等部门和工会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工作。

二、突出重点,加大处理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检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逐一排查,发现拖欠工资问题或欠薪苗头及时督促企业妥善解决;对反映投诉的建设领域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也要认真加以解决。要加强行政司法联动,加大对欠薪逃匿行为的防范、打击力度。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要开辟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当即立案,快速调处;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的拖欠工资案件,可以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

三、加强督促,落实清偿主体

各级各有关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督促,落实清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各类企业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四、抓住源头,解决难点问题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狠抓源头处理,加大力度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难点问题。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本级政府限期予以清偿;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对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督促建设单位限期还款;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还款资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信息,帮助建筑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已通过诉讼程序进入执行阶段的拖欠工程款,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对因建设单位破产等特殊原因,致使拖欠工程款成为死账的,由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妥善解决。

五、建章立制,完善长效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的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与规划和建设、公安和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在执法检查和案件处理方面的联动联查、协作办案、群防群治的工作机制,强化劳动监察执法,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要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分包行为,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从源头上防治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级政府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特殊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认真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必须严格按照达市府发200524号和达市府办200656号的规定和要求,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足额收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对未交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六、增添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结合开展专项督查,准确掌握不稳定因素和苗头性问题,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对于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的拖欠工资,要通过动用应急周转金等资金渠道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疏导工作,引导农民工采取理性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对因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问题而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一○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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