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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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达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1〕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达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

2015)》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达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及《四川省十二五期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为进一步合理利用、科学调整和优化配置医疗资源,健全我市医疗服务体系,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满足区域内城乡居民健康需要,结合我市实际,编制《达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放在首位的宗旨,以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加强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合理调整、优化配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促进多元化办医,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建立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功能和结构更趋合理的医疗服务体系,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实现医疗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设置原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不得擅自设立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标准的医疗机构,也不得越权设置医疗机构。

(二)发展的原则。医疗机构是我市医疗服务的主体,加快发展是我市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第一要务。要通过发展,大力改善我市医疗资源特别是优质医疗资源总量不足和人均比例较低的状况,使医疗资源在城乡之间、不同人群之间、不同等级医院之间合理配置,积极促进医疗服务市场充分、合理、有序竞争。

(三)公平和可及性原则。继续大力发展和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医疗机构服务半径应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原则上500米半径内已有医疗机构的不能新设相同类别医疗机构,全力保障基层居民基本医疗权益,统筹城乡医疗事业协调发展。

(四)公有制主导多元化办医原则。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精神,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医疗服务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大医院通过托管、重组等方式促进医疗资源合理流动;鼓励社会资金向特色专科、农村和社区医疗服务流动;鼓励社会资金举办慈善医疗机构或慈善捐赠,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支持鼓励市级医院帮扶县级医院、县级医院帮扶乡镇卫生院;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实行乡村一体化,建立良性竞争机制,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五)分级医疗原则。适当调整、合理配置优质医疗资源分布格局,满足危急症患者就近治疗需求,缩短转诊距离和时间。科学定位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和完善普通患者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做到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危重症和疑难病在县级和市级医院诊疗。要进一步加强上级医疗机构对下级医疗机构的对口支援和指导工作,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稳步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水平。

(六)中西医并重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和资源有效配置,鼓励非中医医疗机构加强中医科室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病治病中的特色和优势。

三、总体目标

(一)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医疗机构配置监督评价机制,健全覆盖城乡医疗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到2015年,全市每千人床位数达到4.12-4.5,每千人执业(助理)医师达到1.7-2.0,每千人注册护士达到1.4-1.8。在7个县(市、区)主城区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疗和预防保健机构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网络。在农村构建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以乡镇卫生院为中心,村卫生站为基础的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二)扩大医疗服务供给。大力发展城乡医疗机构,提高人均拥有病床数,并带动人均拥有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数量的提高。在积极控制住院时间的基础上,凡连续三年实际开放床位使用率达到90%以上的医疗机构均可申请扩大床位规模,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其床位规模。

(三)提高床位使用效率。除特殊人群医疗外,原则上三级医院病床使用率应高于90%,平均住院日应低于12.5天;二级甲等医院病床使用率应高于80%,二级乙等医院病床使用率应高于60%,平均住院日均应低于8.8天。

四、医疗机构设置

(一)医院设置

1.综合医院

1)三级综合医院。现有三级综合医院1所,即达州市中心医院,十二五期间拟新增设1。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并报省卫生厅审定后,鼓励支持宣汉、大竹、渠县、达县的县医院积极创建三级综合医院

2)二级综合医院。全市现有二级综合医院8所:达县人民医院、宣汉县人民医院、宣汉县第三人民医院、渠县人民医院、大竹县人民医院、开江县人民医院、万源市中心医院、万源市第二人民医院。

按照卫生部关于大力发展县医院的相关要求,十二五期间将进一步加大对县级医院的投入和建设,开江县人民医院应在2012年前创建成二级甲等综合医院,二级医院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不再保留原有医院等级;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在保留其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功能不变的情况下,可将其转为公立医院。据此,全市拟新增设5所二级综合医院:即将大竹县周家镇、渠县三汇镇、宣汉县南坝镇、达县河市镇、开江县任市镇中心卫生院符合二级医院标准的转为二级综合医院。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精神,为促进我市民营、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建设,十二五期间,在达州主城区医院设置规划中可新设置2-3所上规模上档次的民营、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二级综合医院,万源、宣汉、开江、大竹、渠县可各新设置1所二级综合医院。

3)一级综合医院。现有一级综合医院1所(为企业医院),原则上不再新增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一级综合医院,各县(市、区)可增设1所一级民营综合医院。

2.中医医院

1)三级医院。现有1所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不变,即达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经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百万人口以上的县可根据情况设置三级中医医院。十二五期间,拟将大竹县中医医院、宣汉县中医医院、达县中医医院建成三级中医医院。

2)二级中医院。全市现有二级中医医院7所,即:达县中医院、大竹县中医院、宣汉县中医院、渠县中医院、开江县中医院、万源市中医院、通川区中医院。不再新设。十二五期间通川区、开江县、万源市、渠县中医院建成二级甲等中医医院。

3)一级中医医院。原则上不设置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一级中医医院,各县(市、区)可新设置1所民营一级中医医院。

3.妇幼保健机构

全市现有妇幼保健院8所:达州市妇幼保健院、达县妇幼保健院、大竹县妇幼保健院、渠县妇幼保健院、宣汉县妇幼保健院、开江县妇幼保健院、万源市妇幼保健院、通川区妇幼保健院。不再新设。十二五期间要优先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按照规划建立健全市、县(市、区)独立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妇幼保健机构,形成覆盖城乡的妇幼保健服务网络。要进一步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工作,进一步强化服务功能,提高妇幼卫生服务质量,十二五期间将宣汉县、达县、渠县、开江县妇幼保健院建成二级妇幼保健院,市级和大竹县可根据妇幼卫生发展情况争创三级妇幼保健院。

4.专科医院

1)传染病医院。目前全市有市级传染病医院1所,即达州市传染病医院。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达州市传染病医院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的后备医院,拟设置为二级传染病专科医院;各县级综合性医院设置独立的传染病区或传染病科。

2)精神病医院。目前全市有精神病医院1所,即达州市精神病医院。十二五期间,全市拟增设4所精神病医院:即在宣汉县、渠县、万源市、开江县各设置1所。暂不具备条件设立精神病院的县(市、区)应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设立精神病科。

3)口腔医院。目前全市有民营口腔专科医院1所。拟增设1所民营口腔医院。

4)妇女儿童医院(含妇女儿童医院、妇产科医院、儿童医院)。全市现有政府办妇女儿童医院1所,即市妇幼保健院;民营3所,即伍菁妇科医院、华西妇产医院、紫荆妇产医院。十二五期间可根据需要增设民营妇儿专科医院1所。

5)肿瘤医院。目前我市没有肿瘤专科医院,十二五期间,拟增设民营肿瘤专科医院1所。

6)职业病防治机构。目前我市现有职业病防治机构1所。十二五期间要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在达州市中心医院和达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设置独立的职业病病房,专门收治职业病病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各县(市、区)可根据职业病发病情况,在技术力量强的县级综合医院设置独立的职业病病房。

7)美容整形医院。目前我市无美容整形医院,十二五期间拟增设2所民营美容整形医院。

8)其他专科医院(含心血管医院、康复医院、眼科医院、骨科医院、护理院、疗养院等)。达州西外新区及北外张家坝拟增设不超过3所、达州老城区不再新设,达县拟增设不超过2所,大竹县、渠县、万源市、开江县、宣汉县拟增设不超过1所。

(二)基层医疗机构设置

1.乡镇卫生院。按照一个乡镇设置1所卫生院的原则,每个乡镇设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政府原则上按照每3-10万居民或每个街道办事处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1-3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区域内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业务指导。新建社区,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范围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

3.村卫生室。每个行政村原则上只设立1所村卫生室。但群众就医不便的地方可根据需要增设1-2所卫生室。

(三)其他医疗相关机构设置

1.戒毒医疗机构设置。由市卫生局参照《四川省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

2.急救中心。设立达州市急救中心,挂靠达州市中心医院。各县(市、区)可设立一个急救中心,原则上不独立设置,可与当地紧急救援中心合并设立或挂靠当地技术力量最强的县级综合医院。单独设立的紧急救援中心不能设置为医疗机构。

3临床检验机构。达州市临床检验中心现挂靠在达州市中心医院,承担全市临床检验质量控制工作。十二五期间可在达州城区增设1所独立的临床检验机构。

4门诊部。全市现有综合门诊部18所。不再新设。主体医疗机构开设门诊部原则上不准新增设。

5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体检机构。随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原则上在达州城区和县城严格控制新增门诊、诊所、卫生所、医务室,鼓励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企事业单位到农村地区开办医务室或诊所。达州老城区此类机构设置实行退一进一,西外和南外可随城区范围扩大,每年新增各不超过5所,其余县(市)城区每年各不超过4所。

诊所、卫生所、医务室作为医疗机构的补充。现有这类医疗机构多数是由个人、合伙及厂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主体医疗机构举办。此类医疗机构在城镇布局不合理,有一部分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最新的《诊所基本标准》进行清理,对既不符合规划和社会需求,又不符合基本标准的,在校验时要依法予以注销。

企事业单位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卫生所、医务室原则上不新设置(新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和当地规划要求可考虑设置)。对已设置的按城区企业500名以上职工(农村300名以上职工)的标准进行校验。

目前我市无独立的体检机构,达州主城区可设置1所,其余县(市)不单独设立体检机构。

(四)构建区域医疗中心

十二五期间,通过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加强基础项目建设,将达州市中心医院、达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设置为市级综合性医疗中心,同时将两所医院的呼吸内科、骨科、肿瘤科、儿科、妇产科、口腔科、眼科、中医治未病中心等重点专科设置为市级专科性医疗中心。将每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力量最强的1所医院设置为县级综合性医疗中心,县级不设置专科性医疗中心。各区域中心分别代表区域内先进医疗服务水平,在承担日常医疗服务工作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人才培养和医疗教学工作。

(五)打造有特色的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

全市三甲医疗机构要努力争取创建国家级、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专业),其他医疗机构要努力创建省、市级临床重点专科。

(六)大力发展区域医疗信息化

十二五期间,要借助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区域医疗信息化建设的时机,积极支持搭建区域医疗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区域内医疗卫生信息集中存储与管理,积极鼓励和支持发展区域医疗信息化建设。鼓励推动三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会诊、数字医学影像、数字医学检验等为重点的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发展面向农村和社区、面向偏远地区、面向贫困地区的远程医疗服务。

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严格执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制度,确保全市大型医用设备科学、规范、有序配置,合理使用。根据省、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符合省、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并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逐级上报审核,严禁超规划超限额配置大型医用设备。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本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达州市区域卫生规划,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积极推动规划的实施。各县(市、区)要根据市上的设置规划,制定符合本区域实际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积极促进本区域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严格设置审批,依法许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审批,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设置、许可备案审查制度,坚决杜绝违反程序越权违规设置审批许可。

(三)进一步强化行政管理职能。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把规划的落实纳入日常行政监管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通过强化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管理和医师登记注册等审批监管环节的工作,防止审批与监管脱节、审批与规划脱节。新设置医疗机构报批前必须先进行规划审查,并将规划审查作为审批的前置条件。要在本规划原则的指导下,有效控制医疗机构数量,提高医疗机构质量,保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全面实施,使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在十二五期间走上更加规范、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本规划在执行期间,可根据国家、省、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宏观政策调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和疾病谱变化、城镇化工业化建设等情况,予以适当调整。各县(市、区)卫生局应根据本规划制定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上报市卫生局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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