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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道路运输化学危险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达市府发〔2005〕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道路运输化学危险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551号)已印发各地、各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我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是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责任明确,意义重大。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深刻吸取江西3.17”和江苏“3.29”特大事故教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为此,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检局、市环保局为成员的全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各县(市、区)也要成立整治工作小组,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加大整治力度,严格依法行政,形成分工协作、责任明确、齐抓共管的监管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严把企业资质关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整治工作由各级交通部门负责,各级安监、工商部门配合,主要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一)各级交通、安监部门要立即对从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全力排查事故隐患。主要检查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企业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交通部门要依法变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或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新申请的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开业条件和其它相关规定严把企业准入关,坚决杜绝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进入危货运输市场。

(二)进一步强化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主体责任。各级交通、安监部门要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开展演练;对挂靠车辆要进行全面清理核查,责令运输企业对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状况进行逐车检查,重点检查轮胎磨损、制动系统有效性、罐体安装牢固性等情况,定期开展车辆检测和二级维护,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趟次安全技术检查制度,强化车辆调度管理。

三、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严把车辆技术关

830日前,各级公安、交通、安监、质监、发展改革委、经委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各级公安部门要牵头组织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行摸底排查,登记造册并进行一次集中检验。对检验达不到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的车辆,交通部门要注销其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证件;公安机关对检验中发现的非法改装车辆、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车辆,要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撤除罐体;对罐体容积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不相对应的车辆要重新核定载质量或者联系质检部门责令企业更换匹配的罐体并变更行驶证;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强制报废并监督销毁;各级公安、交通部门在受理新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把关,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罐车的核定载质量和车身上安装喷涂的警示标志、文字等进行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二)各级交通部门要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监督运输企业对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安装或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安装告示牌(附件1),告示牌上应标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爆”、“毒”文字(附件2);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罐体的轮廓(附件3)。配备通讯工具,责令押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按照规定携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91日起,凡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按规定安装或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告示牌、粘贴反光带文字的运输车辆,责令企业停车整改,从930日开始对未经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和运输车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罚。

(三)各级安监、交通、公安部门要联合责令危货运输企业为车辆配备人员防护和施救设备并按照省政府规定督促企业对符合条件的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安装GPS监控系统,建立监控平台,强化车辆运行动态监控。

(四)各级质监部门对承压类罐车的使用登记情况要逐一检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罐车专项档案,落实承压类罐车的定期检验制度,严禁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和超期未检的罐车投入使用。对定点企业生产的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等容器加强监督检查,要求在罐体上标明容积,对“大罐小标”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车推广采用鉴定的“HAN”阻隔防火爆技术。

(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要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严格对罐式运输车辆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一是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的罐式车辆产品进行集中清理并依据国家《公告》标准对罐式车标注的载质量、容积和外形尺寸按介质实际密度进行初步核定。二是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严把罐式车辆罐体生产制造的初审关。对罐式车辆的罐体,企业需要出具与罐体相符合的制造资质证明并附罐体检测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从《公告》中撤消。

四、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队伍,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队伍工作由各级交通部门负责,各级公安、安监部门配合。

(一)各级交通部门要组织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集中进行一次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集中审查,督促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以危险化学品的容器使用、装卸、运输以及发生事故后处置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能力,有效杜绝事故发生;交通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的要求和条件,对不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等不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取消上岗资格。对企业不按规定和要求对驾驶员教育培训,要责令其培训,否则,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二)各级交通部门要责令并督促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加强对危货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统一招聘、统一考核、统一调度、统一劳动工资、统一社会保险”的“五统一”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对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配备素质较高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做到人员和车辆相对固定;对未取得从业资格、在一年内出现交通违法记分满分、有2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或民用爆炸物品车辆超载、超速记录、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驾驶员,责令企业予以辞退或调整工作岗位。

五、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许可制度

执行剧毒、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许可制度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爆炸物品运输证件》(含烟花爆竹)。对申请在道路上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一律到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领运输通行证,发证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严格审查所提交的证明文件,运输通行证要详细注明途经的线路名称和时间。凡未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使用许可证的,公安机关不予办理爆炸物品通行证;凡未取得剧毒化学品运输资质或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运输车辆,不予办理运输通行证。在办理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运输证件时,要告之办证单位和人员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安全运输事项。各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办证单位在货物运达后须将运输证件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在公安部统一印制的剧毒化学品运输、购买证件未下发前,各地仍沿用省公安厅印制的《四川省危险物品购买证》,待公安部证件下发后,启用统一证件。

(二)建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启运签注及通报制度。托运人(或委托人)在每次启运前,必须持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员、驾驶员资格证件和运输通行证到各发货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签注手续,承办签注手续的公安机关必须当场核对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员、驾驶员资质和运输线路、装载质量、启运时间,确认后在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意见,发还申请签注人并对驾驶员、押运员进行剧毒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有关运载的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有关常识、事故应急处置原则及自救方法的安全教育。签注后,办理签注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将批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时间通报给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再由签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传真向途经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途经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安排专门勤务对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进行严密监管。

(三)各级公安、交通、安监部门应要求运输企业在运输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前制发详细路线图和制订运行时间表,做到每次运输一车一图一表。目的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在核发运输通行证和发货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在签注手续时都要认真审查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

对废弃的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管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秩序

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秩序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整治“双超”,打击盗抢机动车专项行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路面管控,加强通行秩序管理,切实加大对罐车的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超速、超载、无证运输、擅自进入禁区区域、不按规定路线行使等违法行为。对没有危险化学品运输手续的一律扣留;对超载车辆要禁止继续行驶,将其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监管并通知所属企业处理后,监督返回起运地;对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未按照运输通行证注明内容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身携带运输通行证明,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在禁止通行区域不按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速度行使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扣留并从严处罚。

(二)830日前,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同交通、建设、安监部门合作,结合完善和规范道路标志标线专项工作的开展,在党政机关所在地、人口聚居区、中心城区、商业区和学校、水源、通讯、军事设施等地点完成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超过每小时70公里,一、二级公路不得超过每小时50公里,其它公路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两车以上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在高速公路上相距不得少于1公里,其它公路不得少于500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严禁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和其它公路邻近村庄、单位等人口密集区停放。

七、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发货和装载环节的监督

对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发货和装载环节的监督由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各级公安、质监部门配合。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发货和装载的检查、登记、核准等制度,要求从事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仓储和销售企业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查验车辆的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使证照片是否一致,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标志。要求增加查验告示牌和“爆”“毒”文字。830日后,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同时,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并对车辆的资质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使用计算机进行登记。安监部门加大对重点仓储、销售企业的检查力度,实行检查和监督情况检查人员签字制度,落实检查人员责任。

督促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所在地设立专用停车场并设置警示标志,注明当地报警电话。

八、提高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能力

此项工作由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公安、交通、卫生、环保部门配合。

各级安监部门要组织和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联合相关部门制订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现场施救应急指挥联动机制,明确指挥权限、部门职责,并开展必要的演练;建立社会施救力量、施救物资装备器材储备仓库,确定每一个地方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和处置网络。

对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各级公安机关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监、公安、交通、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处置预案及时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九、加强宣传和监督检查

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法律法规、自保自救、应急施救等的宣传教育,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专项整治进度和取得的成效,对专项整治中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公安、交通部门要组织力量上路、到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检查,加大路面监控力度。全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工作小组将适时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也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组织明查暗访,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对不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单位的法人、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十、加强信息沟通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本部门、本行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并建立重大信息沟通报告制度,每月要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机构报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联系人:肖渠、王易春;联系电话:2361319,传真:2375447)。

 

 

附件:1.告示牌示例

      2.“爆”、“毒”文字示例

3.反光带及“爆”、“毒”文字位置示例

 

 

 

 

○○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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