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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达州市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5〕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已经200569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五年六月十九日

 

 

达州市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证事故报告的及时准确和调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179号令)及《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98-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达州市委、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严格规范本市辖区范围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类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做到事故报告及时、准确、有序、规范,实事求是地依法处理,制定本程序。

一、事故报告

(一)事故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事故报告类别

1、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当地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规定报告;市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速报市人民政府。

2、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者一次重伤9人及以下的事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当地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市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按上述规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消防等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当地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翻车、泄漏,铁路列车颠覆等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民用航空、煤矿事故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上报。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一次重伤9人及以下的事故,当地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上一级有关部门。

(三)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续报;在事故发生后的7日内(法律法规另行规定除外)受伤人员死亡或者失踪人员确认为死亡的,应及时补报。发生事故的单位和部门应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二、事故调查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按以下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2、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1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市公安、监察、工会组织及相关部门参加组成调查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调查组开展调查,也可授权县(市、区)相关部门调查。

3、县(市、区)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重伤9人及以下的事故,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4、市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二)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火灾、民用航空、煤矿事故发生后,按以下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2、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市公安、监察、工会组织及按职责分别由公安交警、铁路、海事、公安消防部门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组开展调查。

3、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按职责分别由公安交警、铁路、海事、公安消防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4、民用航空事故的调查,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5、煤矿事故的调查,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三)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应当妥善保护。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简图、照相或摄像(重特大事故必须摄像),并写出书面记录,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四)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3、明确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5、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五)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1、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3、事故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

4、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5、事故发生的原因;

6、事故的性质;

7、事故的责任划分,以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8、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

9、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签名;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六)调查组的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

1、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事故调查组负责,遵守调查的纪律,保守调查中的秘密,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更不得随意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泄露有关情况,确保事故调查顺利进行。

2、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提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拒绝。

3、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应当随时接受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4、事故调查工作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5、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科学分析,充分讨论。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批准执行。

6、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日。

7、事故报告由牵头部门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

三、事故处理

(一)事故调查报告的呈报与处理

1、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2、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市有关规定,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3、事故处理决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执行。

①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②对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人员的处理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处理决定。

③对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并监督执行。

④事故责任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⑤事故结案批复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

(二)事故结案批准权限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作出处理决定和批复结案。

2、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1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和批复结案,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县(市、区)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9人及以下的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和批复结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市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9人及以下的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和批复结案。

5、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消防、民用航空、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9人及以下的事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和批复结案。

6、其它任何单位和部门无权对事故作出调查处理决定和批复结案。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对事故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分别视其情况将事故处理情况予以通报或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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