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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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达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制度的 通 知

达市府发〔201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达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达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严格规划调整条件和程序,确保城乡规划依法、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达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达州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应达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  规委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第四条  规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2/3,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应超过与会委员的1/2

第五条  规委会下设的城市建设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审议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代表应当出席会议。

第六条  规委会审议的内容

(一)由市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和备案的各项规划成果;

(二)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详细规划意见、专业规划;

(三)重要地段的公共建筑、城市节点景观建筑的规划方案、建筑外装饰(色彩)设计;临30米干道以上建设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建设基地面积在3万平方米或建设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小区的总平面布置和规划设计方案;

(四)在中心城区城市干道及公共建筑的外装设计方案。

(五)用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建设规模大于50000平方米的项目。

(六)经市委、市政府批示须经规委会审议的项目;

(七)涉及招商引资、维护稳定、解决遗留问题和土地利用等,经规委会办公室初审,报经规委会主任同意上会审查的项目。

(八)对市人民政府颁布命令实施的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或规定提出审议意见;

(九)因城市发展建设需要,对已批准的总规、详细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局部调整进行科学分析论证并提出审议意见,供市人民政府决策;

(十)对下设专业委员会对城市重大建设活动进行专项审查结论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十一)除以上情形外须上规委会审议的事项,应由规委会主任批示同意后方可提交规委会进行审议。

第七条   规委会的会议程序

(一)规委会办公室提出需要审议的内容和会议议程,报主任委员同意后,提前三天将议程及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给各位委员;

(二)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

(三)规委会办公室主任向会议主持人报告与会人员的组成情况和人数,并报告是否符合规委会规程规定的参会人数的要求;

(四)规委会主持人根据规委会办公室主任报告与会人员情况宣布会议开始或会议延期。

第八条  会议事项的审议

(一)由规委会办公室或涉及规划编制的编制单位作情况介绍或编制说明,说明要求简洁、清晰并提供相关的文字、图表,以便委员对审议的内容有直观了解;

(二)涉及审议的相关单位,在主任委员的同意下作说明发言;

(三)与会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委员发言要切中主题,语言精炼,分析论证充分,明确表示赞同、反对或弃权。

第九条  规委会议题的议决

(一)规委会各项议题,会议召集人可根据《四川省市县城乡规委会工作规程》,结合与会委员的审议发言,采用总结或无记名投票表决两种形式议定,但对重大事项原则上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表决。

(二)规委会办公室应按照与会2/3以上委员同意的议定结果,形成规律会议题审议意见文稿,报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署同意意见后,形成规委会正式审议意见。规委会审议意见应在政府网站公布。

第十条  规委会下设的城市建设专业委员会对相应的议事范围进行审议,会议程序参照规委会会议程序进行,提出审议意见后,提交规委会审议前表决。

第十一条  规委会委员原则不得缺席会议。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3天前以书面形式向规委会办公室请假。在1年内累计3次以上无故缺席的委员,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二条  规委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

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利益群体有利害关系,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规委会办公室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第十三条  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审议事项外,规委会会议可以邀请公众旁听,或通过广播电视或者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审议过程。

第十四条  规委会会议的资料均属政府内部文件,由规委会办公室根据密级要求,按国家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受理。

第十五条  经规委会审议通过的规划草案、建设方案控规调整,由市规划和建设局根据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后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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