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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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4〕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28号)精神,经达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471日起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3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100元。各县(市、区)、达州经开区要结合实际,参照本标准制定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认真抓好落实,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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