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28号)精神,经达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4年7月1日起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3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100元。各县(市、区)、达州经开区要结合实际,参照本标准制定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认真抓好落实,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