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主管单位 达州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出版 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室
地 址 达州市通川区永兴路2号
电 话 0818-3091434
邮 编 635000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5〕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达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达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达市府办〔201162号)废止。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731


达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为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4.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5  应急响应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5.5  应急响应结束

6  信息发布

7  部门职责

7.1  紧急抢险救灾

7.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7.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7.4  治安、交通和通讯

7.5  基本生活保障

7.6  信息报送和处理

7.7  应急资金保障

8  其他职责

9  应急保障

9.1  应急队伍、资金、物、装备保障

9.2  通信与信息传递

9.3  应急技术保障

9.4  宣传、培训与演练

9.5  监督检查

10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1  预案管理

10.2  预案更新

11  责任与奖惩

11.1  奖励

11.2  责任追究

12  附则

12.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12.2  预案解释

12.3  预案实施

达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达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处置的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1.5  预案体系

本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由市、县(市、区)、乡镇、村四级应急预案组成。位于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附近的各单位,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方案。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出现超出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中型(含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时,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可成立临时性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出现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需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时,由市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政府协助处置。

市政府成立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的协调指挥和部署,其组成如下:

长: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达州军分区参谋长

市政府联系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政府应急办、市广播电视台、达州军分区、武警达州市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组织拟订全市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制度规定,研究解决全市地质灾害应急管理的重大问题,定期、不定期会商全市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形势,部署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监督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情况。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工作机制。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市域内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建议;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指导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业务工作;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应急值守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市国土资源、水务、水文、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实现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的互联互通,加快市、县(市、区)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和地质灾害应急值守、会商系统建设进程,提高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传递速度。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与监测人员,并将地质灾害隐患点信息向社会公示公布。

3.2.2  地质灾害调查评价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全面开展汛前排查和隐患点稳定性评价工作,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开展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工作,认真组织地质灾害隐患调查评价并落实各项防灾措施,严格实施地质灾害动态管理,依据部门职责全面落实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责任单位并完善移交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县级以下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  “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

各级政府特别是乡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按照两卡一表要求,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操作层面,落实到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群众,将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群众手中。

3.2.4  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机构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并将预警结果及时向相关县(市、区)政府、部门发布,同时通过手机、广播、电视等媒体和网络、通信运营商向社会发布,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将有关预警信息及时传达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和监测人,有关部门应将接到的预警信息通过行业公众信息发布平台及时转发。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时,同时启动对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县(市、区)、乡(镇)政府按照相应预警响应级别启动地质灾害防灾预案,落实相应防灾措施。

3.2.5  预警级别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表示。

蓝色预警: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有一定风险。

黄色预警: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风险较高。

橙色预警: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风险高。

红色预警: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风险很高。

3.2.6预警信息的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当地质灾害预警等级为黄色或以上,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高、高、很高)时,有关县(市、区)应注意防范交通沿线、河流两岸以及陡坡、陡坎等地方发生地质灾害,相关单位应做好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防灾工作,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蓝色预警时不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黄色、橙色预警时,经市国土资源局与市气象局会商后,由两局分管领导签署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时,经市国土资源局与市气象局会商,由两局主管领导签署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

发布对象:当预警等级为橙色时,发布对象为市县党政分管领导、分管副秘书长及副主任和市经信、交通运输、水务、住建、扶贫移民、教育、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人,各县(市、区)国土资源、气象部门负责人;当预警等级为红色时,除上述发布对象外,增加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和市人大、市政协主要领导。

在非汛期,根据情况参照汛期执行。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依据本地实际,在全市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发布的基础上,开展辖区内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并按规定上报相关部门备案。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要求

电话报告:发生灾情和出现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速报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发生灾情和隐患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电话报告后迅速核实相关情况,在2小时内书面速报市人民政府。日报告:发生灾情和隐患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响应实施中实行书面日报告制度。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中型(含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小型地质灾害也要按上述要求速报。

3.3.2  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应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支持并引导监测人在上报灾情、险情的同时先行启动主动避险、应急避险工作。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启动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到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集合。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区)及以下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及以下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同时,将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及时上报市政府,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速报省政府,在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组织下,充实人员,完善监测、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区)及以下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及以下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同时,将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及时上报市政府,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速报省政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组织,充实人员,完善监测、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区)及以下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及以下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同时,将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市政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组织市国土、建设、交通、水务、民政、气象、应急等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落实人员,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可提请省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市、区(市)县两级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区)及以下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务、民政、气象、应急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落实人员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5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降级或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县级或以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达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  部门职责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交通和通讯及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

7.1  紧急抢险救灾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武警消防、驻达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起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国网达州供电公司、达州电力(集团)公司、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市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做好旅游景点游客的疏散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和帮助灾区政府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上学问题。

7.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加强对次生衍生灾害的研判,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指导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或部门落实防灾措施;具体负责组织对危及城镇居民和乡村农户安全的地质灾害的监测和必须的应急治理,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市水务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起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市防震办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报。

如发生的地质灾害可能造成次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水、气、渣),市环保局负责配合进行水、气、辐射环境应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危害。

7.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灾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疾控中心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调度和质量监管,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负责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

7.4  治安、交通和通讯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交通运输局、达州火车站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市经信委、电信达州分公司、移动达州分公司、联通达州分公司、国网达州供电公司、达州电力(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电力畅通。

7.5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保险机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动建立突发地质灾害保险机制,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7.6  信息报送和处理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经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政府新闻办应根据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要求严格把关,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

7.7  应急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管和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8  其他职责

达州军分区、武警达州市支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与武警驻川部队抢险救援联合指挥规则(试行)》规定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等工作。

9  应急保障

9.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市级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社区、村组)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达州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9.2  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在线监测、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9.3  应急技术保障

9.3.1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分别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9.3.2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业技术队伍

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市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技术队伍建设,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在煤田地质局一三七队和核工业地质局三八三大队两个专业队伍分别遴选15名专业技术人员组建达州市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巡查排查工作队,队长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担任,副队长由两个地勘单位分管队长担任,两单位分别组建达州市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巡查排查工作分队,分管队长兼任分队队长。

9.3.3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9.4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结合本地实际,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并适时组织演练。

9.5  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10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1  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县级或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达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市)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10.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家、省和市应急委有关新的要求及时修订或更新后报市政府批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11  责任与奖惩

11.1  奖励

对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的表彰奖励事项,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11.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2  附则

12.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2.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12.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