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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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放宽住所(经营场所)工商登记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

达市府发〔2014〕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更好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42号)精神,结合达州实际,现就放宽住所(经营场所)工商登记,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要求

申请人可以房屋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等任一权属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无法提交上述使用证明的,可由当地政府或者派出机构、经济开发(工业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办理工商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为租赁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相关产权证明文件;辖区内商业布局规划已经当地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按照规划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工商登记。

二、放宽经营场所限制

允许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市、区)辖区内的,可以申请经营场所备案(备案后,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住所一栏中标注经营场所地址),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县(市、区)辖区内的,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申请分支机构登记;住所在达州市中心城区的市属企业需在中心城区设立经营场所的,可直接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备案;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及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申请经营场所备案提交的使用证明文件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相同。

三、适当放宽住改商审查要求

申请人将社区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简称住改商)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所使用证明;

(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三)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住改商的书面签字意见;

(四)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意见。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的书面意见应当在该社区便于公众知晓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日。

通过住改商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当进行环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理环评手续后,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禁止住改商的,不得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和备案。

申请人或市场主体依法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设置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设置人员密集的场所,不得随意拆改承重墙、私改电线和燃气线路、破坏防烟楼梯或封闭楼梯等影响房屋结构和住宅安全,不得从事可能造成噪音、强光、辐射、废(水)物、油烟污染和易燃、易爆、危化品等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不得占用楼梯、过道、绿地等业主公共部分和消防通道。

四、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别由公安、环保、安监、住建、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监管;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五、其他规定

本意见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具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本意见所称中心城区是指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西外镇、北外镇、莲花湖管委会、复兴镇部分区域(马踏洞片区规划区域)、罗江镇部分区域(西南职教园区规划区域);达川区三里坪街道办事处、翠屏街道办事处、河市镇;达州经开区管委会管辖区域。

本意见所称住改商是指申请人或市场主体将社区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行为,并不实质改变房屋登记用途,所办营业执照和经营行为不作为房屋征收、拆迁安置等补偿、赔偿依据。

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废止。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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