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达州市市县级政府全额投资项目采用抽签法招标确定中标人暂行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2日
达州市市县级政府全额投资项目采用抽签法
招标确定中标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采用抽签法招标确定中标人程序,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提高经济效益,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达州市市县级政府全额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全额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中央(省)审批、投资、管理的项目,按照中央、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全额投资项目采用抽签法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抽签法招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政府全额投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立项、总投资在3000万元(不含)以下,单项合同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招标采用政府确定合同总价,通过抽签法招标确定中标人。隧道、桥梁、水利水电枢纽、大跨度钢结构等领域中技术复杂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项目,以及关系公众安全的项目不得采用抽签法招标。
第六条 市本级政府全额投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立项、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也可采用抽签法招标。
第三章 招标条件
第七条 项目业主必须加强前期工作,确保项目审批、预算编制、预算控制价评审、发包价已确定等招标条件成熟,方可采用本办法。
第八条 项目工程预算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并进行财政评审,财政评审后的预算控制价报同级政府同意,再下浮一定比例(房屋土建、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安装工程7%;交通道路、水利工程和其他工程8%;勘察、设计、监理控制价由财政部门审核)为项目发包价。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实行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双重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报名资格条件、施工图、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投标承诺函、合同条款。预算控制价应当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税金和规费,以及相关说明。
第十条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在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同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同时网上接受资格申请报名、发放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放时间不得少于5日,其中应当含1个以上工作日。
资格预审申请人可先下载施工图,经自检认为可以接受该工程的发包价和条件后,在递交资格审查文件截止日前交纳投标保证金(项目发包价的2%)。
第十一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放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二条 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在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核对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承揽任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省外企业)原件。查验资格预审申请人企业资质证书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持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与本人一致。证照不齐、资质证书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拟任项目负责人未到场的申请人,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拒收。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招标人在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交易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大屏当场公布资格审查结果。抽签法招标实行合格制资格审查,具体审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与预审项目符合的资质等级;
(二)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省外企业还应具备《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承揽任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
(三)项目经理应具备与预审项目符合的专业及等级条件;
(四)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预审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五)本企业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无限制投标等相关情形、未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意以发包价承包工程的书面承诺;
(六)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检察机关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若投标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或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取消其投标资格。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招标人不得另行设置其他资格审查内容,否则不予备案。
第十四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达到3家及以上,进入公开抽签程序;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足3家,本次招标失败,由招标人依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公开抽签。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资格预审申请人按照报名顺序现场参加公开抽签,确定一名中标候选人。
抽签活动须进入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由招标人组织实施,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监督。
抽签活动的具体流程:抽签号共80个。
(一)确定本次中标号的大小。招标人任意抽取一个号,如1-40号,则代表本次招标抽中最小号者中标;如41-80号,则代表本次招标抽中最大号者中标。
(二)公开抽签。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按报名顺序公开抽签,登记确认;如第一轮中抽签人抽出的最大(小)号相同,则相同最大(小)号抽签人进行第二轮抽签,登记确认,直至抽出唯一最大(小)号为止。
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派人对资格审查和公开抽签全程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资格审查和公开抽签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实施监督。资格预审申请人如对抽签活动有异议,应在抽签活动现场提出,招标人或现场监督人应当场答复、制作记录。
第十六条 公示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结果和抽签结果在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双重备案,并在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抽签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 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招标人应在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通知已通过资格审查的其他申请人,重新组织进行公开抽签,确定中标人,未到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3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依照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还应当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发包价的10%。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结果有投诉的,监督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购置抽签法招标设备,并牵头制定招标设备采购、保管、使用、维护、内部监督等日常管理办法,经市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统一实施。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招标设备的采购、保管、使用、维护、内部监督等各环节,实施倒查风险式的全程动态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纠和改进。
第二十条 抽签法招标项目实行压证施工,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职业资格证原件交与建设单位,实行压证施工。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经建设单位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书面认定后,所压证件退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中标企业人员且不能随意更换。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加强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经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土、商务、公安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抽签法招标的政府全额投资项目预算控制价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中原则上不得变更或突破承包合同价。确需变更的,应不影响项目功能使用和增加工程造价,引起工程造价增加的,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对违规变更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并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该项目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在施工图设计、招标投标、建设过程中不得突破。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相关规定追究项目业主、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一)因项目评审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流程评审即办理或出具相关书面审核意见的;
(三)项目预算控制价未经财政评审,擅自进行招标的;
(四)工程结算价未经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而高于承包合同价的;
(五)其他行政乱作为和不作为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等企业或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
(二)因勘察、设计问题造成工程重大变更的;
(三)概算单位错漏项严重、概算编制质量不高导致概算不足或高估冒算导致投资虚高的;
(四)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
(五)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或不良记录的。
对违法违规的企业或中介机构名单,在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公布,并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禁止其参与达州市辖区内项目建设招投标活动。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等单位给项目造成损失的,必须按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六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并上报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处理。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接受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处罚。招标人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重新组织抽签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八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中标后的监督管理,督促中标人切实履行合同及相关投标承诺,对履约过程中存在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偷工减料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审批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财政部门对预算控制价评审不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政府全额投资项目抽签法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文件,在本市政府全额投资项目抽签法招投标中强制使用,标准文本说明、内容及注释具有同等效力,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应不加修改地全文引用。
第三十一条 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