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的通知》(川民发〔2018〕41号)精神,经达州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30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参照本标准制定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认真抓好落实,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